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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》(GB/T 16739.1—2014)和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)中“第七条: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,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,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”,“第九条 :一类、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,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、总成修理、整车维护、小修、维修救援、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;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(含汽车综合小修)、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,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、车身维修、电气系统维修、自动变速器维修、轮胎动平衡及修补、四轮定位检测调整、汽车润滑与养护、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、曲轴修磨、气缸镗磨、散热器维修、空调维修、汽车美容装潢、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。”
现公告截止到6月30日前在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已办理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企业,其中:一类维修企业7家,二类维修企业97家,三类维修企业129家,共233家维修企业。
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
2022年7月4日
附件1:一类企业信息管理
附件2:二类维修企业信息管理
附件3:三类企业信息管理
来源: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